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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精)

合肥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工程。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修建的单建式、附建式的战时可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防灾的地下室。

第三条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合肥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强制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质量的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为该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的前置

条件。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防办委托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防质监站。书面通知应写明建设工程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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