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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精)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城市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统称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防办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简称人防工程监督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监督站。人防工程监督站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七条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经现场核查后,填写《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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