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精)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9]27号【发布日期】
1999-04-26【生效日期】
1999-04-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津政发〔199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一、缴纳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
二、征收标准
(未完,全文共1591字,当前显示4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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