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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3〕30号【发布日期】

2003-08-20【生效日期】

2003-08-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8月20日

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自治区纠风办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对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主要任务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教育乱收费监督制约机制和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出台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各类教育收费政策,立即全面清理本地区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各地区自行制定出台的教育收费项目要立即废止。今后,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物价管理等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教育收费标准。各盟市教育、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务于8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认真落实“一费制”收费办法

各地农村牧区小学和初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实行范围,或提高自治区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

(三)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认真落实“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行为的几点意见》(内教发〔2002〕42号)精神,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限制在本学校招生计划20%以内,分数不能低于本地区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自治区规定的“三限”政策标准,应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人数、分数和收费。

(四)切实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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