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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综治委〔2007〕7号)

各市州、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中的职能作用,使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推崇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服务富民强省这个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逐步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不断整合、强化调解职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目标任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级各部门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一个确保”,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通过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民转刑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原则。坚持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优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三调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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