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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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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和《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给予医疗救助和诊疗优惠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相结合;

(四)统筹城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

医疗救助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牵头实施;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履职尽责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第五条对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以下救助待遇:

(一)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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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

(五)其他城乡居民因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重特大疾病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因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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