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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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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

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中心城区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第二章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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