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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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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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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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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动我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调动价格监测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省政府《**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从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一)价格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二)信息材料报送与采用情况;(三)监测机构设置及专职监测人员落实情况。二、考核具体内容及标准(一)价格监测(占总分值60%)1.考核对象。各市价格部门,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部门。2.考核内容。(1)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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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宣传目标考核是省局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省物价局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价格宣传目标考核的总分值为8分。具体考核规定如下:一、政务信息和物价情况(5分)(一)报送(2分)1.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价研所、认证中心全年报送物价情况不少于8篇。每少1篇扣0.3分,扣完2分为止。政务信息不作要求。2.其他处室、单位全年报送政务信息和物价情况不少于20篇。每少1篇扣0.1分,扣完2分为止。(二)采用(3分)1.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价研所、认证中心报送的物价情况全年每采用1篇计1分,计满3分为止。2.其他处室、单位全年政务信息每采用1篇计0.3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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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比项目全省价格信息工作考核评比项目分为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及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一)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1.评比范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2.评比条件(1)单位有领导分管信息工作,明确专人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2)信息工作制度完善,信息管理规范化;(3)编发信息坚持“新、准、精、深”的原则,报送及时;(4)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信息报送数量,被采用信息量和得分居前的;(5)报送信息获得中央或省领导重要批示或批示较多的;(6)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较上年有长足进步的。(二)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1.评比范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局各处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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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价格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省价格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价格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价格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价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条价格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反映全局的原则。突出反映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关注的带有全局性、深层次的信息,努力做到求新、求准、求精、求深;(二)坚持连续报送、综合反馈的原则。既要反馈学习贯彻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和情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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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或程序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等,给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第六条价格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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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或程序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等,给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第六条价格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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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三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价格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三)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六)行政复议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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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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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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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四条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第六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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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诚信旅游体系,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的各类旅行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价格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活动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第四条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第五条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第六条旅游价格由旅游服务经营成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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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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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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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第三条价格举报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价格举报。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第五条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以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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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第六条经营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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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价格监测规定》(2021-04-26)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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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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