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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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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民法条文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关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逐渐得到完善,在一些发达国家当中,已经建立起来比较健全、完备的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逐渐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有着非凡的意义。一、关于人身权的客体在法律范围内的客体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其中所涉及到的是法律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宏观层面上来看,人身权的客体也是一个复合体,会伴随着公民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并且这是一种非财产性质的利益。从身体利益来看,从生物角度出发,包括人类种族的延续以及其他关于社会生产活动的利益;从人格利益来看,更多的是强调公民与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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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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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违法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某种合法的权利或利益。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作用的对象却是违法的物品,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第五章的侵害财产的犯罪。“违法”是特指违反的刑事法律,“违法物品”也特指违反刑事法律所涉及到的物品。为了表述的方便,在这里我们以盗窃罪为例,来具体的探讨此问题。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和人民传统的思想道德认为,被盗窃的财物当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财物。很少涉及被盗窃的财物本身就是违法的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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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以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农民,世世代代依靠土地繁衍生息。但是,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耕地面积的日益减少以及习俗、政策、法律等诸多问题,很多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使用、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分配等问题上,权益屡遭破坏;很多孩子,从刚一出生,就和他们的母亲遭遇了同样的命运。这一状况的存在,不仅是对妇女及其子女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利的侵犯,又往往导致了这些以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妇女、儿童经济的贫困。很多妇女为了讨回权利,经年累月的陷入了无休止的上访和诉讼当中,搞得身心疲惫,正常的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这些农村妇女心目中应有的形象,在一些问题突出的地方,当地的安定团结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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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其范畴属于私权利。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权力。通常,诉权只同司法权发生联系,产生冲突。但在特殊情况下,诉权与行政权也会产生直接的联系,如行政争议中的行政终局管辖案件以及民事争议中被司法解释或通知排除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诉权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权和行政权这种公权力,确实显得无力,一旦发生对抗,诉权利先受损。权利依赖救济。如不能对诉权实施救济,就不能完整的实现司法权公正和行政权公正,其最终结果是损害法治社会所要追求的自然公正和法治精神。一、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对诉权的影响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是人类国家制度发展的政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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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一次即足以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工具或方法实施了侵害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在有立时实施同种性质的侵害的可能时,自动停止该种侵害行为,因而使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笔者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首先在我国报应刑论的观点逐渐被教育刑论所替代,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人而非单纯惩罚犯罪人而使其痛苦。如果犯罪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应属自动改过自新的表现,对其施行教育已属不必要,故而把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作为犯罪中止对待符合犯罪中止规定的旨趣,也符合刑事政策的需要;其次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作为犯罪未遂来看待在实施中也遇到难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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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系列支持“三农”的政策措施,大大改善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一些地方目前在土地征用、土地承包、农民工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侵害农民经济利益现象。据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提供的情况,当前侵害农民经济权益主要有7种表现:——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权益。有的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低价征得农民土地,转手出让,获十几倍、几十倍利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材料表明,襄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各级指挥部门层层截留。《土地法实施细则》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湖北荆门市东宝区的该项目拨付征地补偿费的初始日期为2000年8月27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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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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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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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时间xx年9月至12月。二、对象范围国土、村镇建设、农业、经管、财政、农机、水务、民政、社保、畜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商、环保、教育、卫生院等部门和行业。三、工作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原则。四、责任分工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部门负责纠正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落实国家征地拆迁政策措施,严格依法拆迁,严肃查处以非法方式强行征地拆迁行为;农业、经管、财政、水务、畜牧、农机等部门负责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认真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及在土地承包流转中侵害农民利益等突出问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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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学校盗窃,伤害师生身心,扰乱教学秩序等外来侵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同时为确保学校发生外来侵害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根据学校实标,特制定本方案。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组长,成员由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组成,总务处兼应急办公室,校长室为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预防和抵御外来侵害的宜传教育,组织,指挥全系统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相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3)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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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本身属于事业编制,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力;二是同一国家机关中,有一部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他们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受到暴力、威胁方法侵害,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换句话说,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身份说”认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身份的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否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研究某种犯罪,应当坚持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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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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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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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事(案)件屡见不鲜,伤害数字居高不下,严重损害了交通警察的执法权威和形象,更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对民警本人也是极大的伤害和不公。面对日趋恶化的交通执法环境,怎样维护广大交通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当务之急。一、交通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从交通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也有民警本身的主观原因:(一)、客观原因一是我国法制建设速度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后,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从目前看,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工作滞后,部分群众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对交通警察执法活动不理解,不知道行车走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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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警遭受不法侵害的类型(一)对民警身体上的不法侵害。这种侵害行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阻碍执法。民警在处置各类警情中,常常会遭到人身攻击,有的警服被扯破、有的身体受伤、有的甚至失去生命。基层派出所中的一线民警在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中遭到当事人的撕扯、推搡是常事。更有甚的是,当事人的亲属有时不了解情况,受到别有用心之人的蛊惑便会很轻易地对执法民警人身实施攻击。去年春节前夕,我与所内其他民警查处一起赌博案件时,违法行为人突然从人群中窜出,抢夺民警正在拍摄取证的照相机,在被制服后,其亲属、邻居以民警在行动中动作过大为由围攻民警,造成多名民警的制服被撕破,脸被抓伤。还有一些当事人醉酒后拨打报警电话,当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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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既是自然的人,也是社会的人。一方面,他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适应自然中发生人与自然的关系,另一方面他又不得不与其他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大量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一个社会要想维持下去,除了要协调好人与外部自然环境的关系之外,还要平衡好各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通过法律手段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进行保护,是维持社会关系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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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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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系列支持“三农”的政策措施,大大改善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一些地方目前在土地征用、土地承包、农民工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侵害农民经济利益现象。据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提供的情况,当前侵害农民经济权益主要有7种表现:——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权益。有的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低价征得农民土地,转手出让,获十几倍、几十倍利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材料表明,襄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各级指挥部门层层截留。《土地法实施细则》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湖北荆门市东宝区的该项目拨付征地补偿费的初始日期为2000年8月27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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