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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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