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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强化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的监督责任(一)实行政府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工作,要全程监督管理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切实保障土地出让依法规范进行。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现的问题。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实行土地出让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二)建立政府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涉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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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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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2、不改变土地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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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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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用地性质、出让方式、出让年限1、适用对象。凡是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国内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2、用地性质。外销房、商业、金融、娱乐、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3、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4、出让的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3)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四十年。二、受让方需递交资料1、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和出让地块的范围图;2、建筑总平面布置方案;3、外方公司注册证书;中方公司营业执照;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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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我省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以规划为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县级以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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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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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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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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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和权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土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结,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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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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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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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财综字第10号)、《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财综字第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办发〔2005〕229号)、《关于统一全市主城区外土地出让金征解模式的通知》(**办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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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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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四、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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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新规定,节约集约用地;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两点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房地产用地的新规定、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应注意的问题、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实现农村产权改革、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开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几点意见、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等,具体材料请详见。同志们:根据局党委的安排,在今天会上我讲两方面内容:第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新规定,节约集约用地一、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重大决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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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以来中央关于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政策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始终强调要稳定承包关系。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提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针对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违反土地政策的现象,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在进行土地调整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严禁借土地调整之机多留不承包到户的机动地,规定机动地占耕地面积不能超过5%,以及不能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等。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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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精神,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入管理(一)收入范围。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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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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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第1号令),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证件,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审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2.审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使用者。3.签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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