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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