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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九年四月十日)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困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问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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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事迹就业是民生之本。这几年来,我区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努力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各类帮扶、援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业。但政策帮扶只是一种手段,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状况、劳动力供求关系、个人就业能力的高低等因素的影响,失业问题始终存在。因此,促进就业既需要政府良好的政策措施,也需要失业人员积极努力,还需要广大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需要全社会广泛关注,才能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家住阳向村的刘冠英,爱人因身体不好,一直在家疗养。女儿在一家公司刚上班不久,收入也较低。她开始四处找工作,但是由于之前没有社会打工经验,加之年龄偏大,又没有什么特殊的技能,她一度失业在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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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动态台账管理系统设备台账是掌握电力生产设备资产状况的主要档案,其合理化、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管理尤为重要。以电力生产管理模式和流程为根据,通过建模、制定标准、搭建平台和关联各设备信息数据,建设一套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对生产设备进行数字化、自动化、科学化的全过程、全寿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设备系统性能和运行状态,进行预先管控,实现设备动态管理。同时,减少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维护的重复性工作,提高企业效益。1设备技术数据和管理信息分析目前,企业生产设备管理主要基于静态的设备基础信息台帐管理,如资产管理系统(eam),而发电厂主要采用基建mis系统和生产运营mis系统。设备台帐主要是设备的出厂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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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容填写说明一、《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附件1)填写说明1、此表相关内容由申请人填写。2、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批意见,加盖公章。二、《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附件2)填写说明㈠基本情况1、台账编号:按困难类别统一编写号码。前四位:为年度编号,后两位为困难类别编号,即01为大龄失业人员、02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03为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04为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05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06为残疾失业人员、07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08为失地失业人员、09为协保人员,最后四位数为已认定的困难人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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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绍市劳社发〔2009〕40号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现就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困难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一)困难企业是指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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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绍市劳社发〔2009〕40号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现就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困难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一)困难企业是指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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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工业——服装:牛仔裤为你提供五大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日期:2008-12-22文/杜宇来源:新华网记者21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五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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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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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缓缴社会保险费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间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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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劳社厅发[2009]1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逐步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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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1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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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供稿部门:人保局资料来源:浏览量:619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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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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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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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了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积极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再就业。支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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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税局: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来源:徐州大学生创业网时间:2010-6-214:16:26点击(205)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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