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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府函〔

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

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绍市劳社发〔2009〕40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现就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一)困难企业是指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全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近一年来不裁员或未批量裁员,未批量裁员是指裁员不超过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10%,近一年是指申请缓缴或享受补贴时的上月底追溯至上年同期这一段时间跨度;

3.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


(未完,全文共1802字,当前显示5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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