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徐州市地税局: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地方税收优
惠政策
来源:徐州大学生创业网时间:2010-6-214:16:26点击(205)
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注:苏财综〔2006〕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4、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6、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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