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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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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200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标准见附件1。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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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冀政函[2002]94号【发布日期】2002-11-25【生效日期】2002-11-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冀政函[2002]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保障对建设和保卫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使他们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抚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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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自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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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最大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最系统最深入学习财税实务。http://www.xiexiebang.com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法规分网供稿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最大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www.xiexiebang.com在这里可以最系统、最深入学习财税实务。如果想了解更多财税课程、书籍、年费会员等信息,可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xiexiebang.com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最大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最系统最深入学习财税实务。如果想了解更多财税课程、书籍、年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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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13年10月01日07:20:55来源:中国青年报分享到:1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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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2011年10月28日12:48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人民网合肥10月28日电今天上午,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1〕159号),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本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同时,此次还将享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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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1]15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200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标准见附件1。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42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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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各级人民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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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http://edu.qq.com2006年11月07日18:2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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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河南省教育网时间:2008-1-29浏览次数:710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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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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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号)作者:来源:公安部民政部时间:1996-11-19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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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则(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本意见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二)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2.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行自然增长机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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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工作,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的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曾依靠其抚养连续七年以上、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以下简称抚养人)。抚养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依法公证,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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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含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指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的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出生自十八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或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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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细则的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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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408【发布文号】同政发[1991]76号【发布日期】1991-11-19【生效日期】1991-11-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同政发〔1991〕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入伍或驻本市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户口在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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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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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7年01月23日15时28分179主题分类:其他主题“军人抚恤”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长:李成玉二○○六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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