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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与旧条例第一条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1、删除了旧条例中“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后面的“(以下简称应税劳务)”。2、将原先“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表述成“纳税人”。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征收营业税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属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三)必须是为他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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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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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二)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条件以及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具体规定。(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客运”,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实现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道路531号)的规定,道路班车客运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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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释义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7月序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2006年2月21日,根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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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2015年8月1日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一、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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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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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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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大量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引起森林资源破坏的实际情况新增加的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引起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重要原因。原森林法对此没有规定。二、根据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盗伐的林木应当予以没收,滥伐的林木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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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代行行政处罚权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任务的规定。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即林业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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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但同时,对严格依法办事并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性的目的。奖励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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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是针对我国毁坏珍贵树木的严重情况而新增加的。珍贵树木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不利于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此次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加大了惩罚力度。二、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植物物种资源十分丰富,高等植物就有3万多种,其中有200多种是我国特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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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一、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执行,而法律的执行,就必然要涉及到执法机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管部门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清楚地表明了林业主管部门就是主管林业工作的专门机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的林业管理机构很不稳定,给林业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本条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对林业主管部门问题作出了规定,确定了林业的主管机构,这对于林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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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代行行政处罚权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任务的规定。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即林业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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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但同时,对严格依法办事并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性的目的。奖励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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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条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一、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执行,而法律的执行,就必然要涉及到执法机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管部门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清楚地表明了林业主管部门就是主管林业工作的专门机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的林业管理机构很不稳定,给林业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本条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对林业主管部门问题作出了规定,确定了林业的主管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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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是针对我国毁坏珍贵树木的严重情况而新增加的。珍贵树木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不利于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此次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加大了惩罚力度。二、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植物物种资源十分丰富,高等植物就有3万多种,其中有200多种是我国特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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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大量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引起森林资源破坏的实际情况新增加的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引起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重要原因。原森林法对此没有规定。二、根据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盗伐的林木应当予以没收,滥伐的林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是不允许任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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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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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附则|返回|主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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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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