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代行行政处罚权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任务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
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即林业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我国森林公安机关成立于50年代初,“文革”期间一度撤销。1979年以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森林公安机关得到恢复与发展。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规定,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以保护森林。198o年12月,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大面积国有林区林业管理局或者森林集中连片地区、林业局所在地分别建立林业公安处后,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县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和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目前,全国共有森林公安干警近5万人,这已成为保卫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
我国森林分布广,保卫任务重,专业性强。原森林法没有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规定,不利于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人民警察法》也未对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作出规定。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增加了关于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的规定,这既明确了其职责,同时补充了《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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