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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性高中
附件2:
《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
(2011年修订稿)》实施细则
一、评估目的
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督促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指导,加大投入,创造条件,在办好每一所普通高中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好一批示范性普通高中,以充分发挥示范性高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必须通过市(州、地)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并达到“优秀”等次,必须是在校生规模达到或接近3000人且有一届以上高中毕业生的独立高中。
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个依法举办的普通高级中学均可申报。
三、申报及评估时间
每年6月底前为申报时间,逾期当年不安排评估。评估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评估时间为申报当年第四季度,第二次评估时间为次年第二季度。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学校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教育局同意后,由市(州、地)教育局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根据申报学校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经省示范性普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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