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玩忽职守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司法审查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不为一般犯罪构成所必要。但本罪的犯罪对象之特定性,是值得研究的。概括地讲,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指森林、林木。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木是组成森林的基本单元,因此,滥伐林木罪的具体对象就是林木(个人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林木除外)。毫无疑问,生长着的林木──活立木,属于本罪的对象,不必赘述。
(二)客观要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
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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