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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玩忽职守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司法审查

——邱永祥玩忽职守申请再审案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及是否由此造成了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申诉人违背职责要求,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监仓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了国家监管工作的安全和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人(原审被告人)邱永祥,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惠州市惠城区公安村b幢801房,原任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治安拘留所副所长,三级警督。因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

1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法院查明,邱永祥从2001年1月任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治安拘留所副所长,分管惠州市惠城区行政治安拘留所和看守所(冠名惠州市看守所)的安全保卫和深挖扩线工作。自负责该工作以来,邱永祥对监仓进行的安全检查,2001年和2002年各15次、200年26次、2004年1-2月共2次。除2003年基本按规定每月组织2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工作外,2001年、2002年、2004年1-2月,均没有达到公安部对有关安全检查规定的次数。在组织的58次安全检查中有40多次均在监仓查获违禁物品。惠州市“3.31”专案组于2004年3月31日晚对看守所进行清仓,又清查出大量违禁物品,包括3678元现金、毒品一小包(经化验检出海洛因和咖啡因成分,净重为0.08克)、避孕套17个、刀片16片、电话充值卡2张等。

看守所召开的狱情分析会议,2001年11次、2002年21次、2003年14次、2004年1-2月份3次,其中邱永祥2001年参加了9次、2002年参加了20次、2003年参加了14次、2004年1-2月份参加了3次。但邱永祥在组织召开的看守所狱情分析会议上,对包仓管教在会上汇报反映的监仓内存在的在押人犯持有手机等违禁品、牢头狱霸现象不认真分析研究,针对监仓内出现的问题,既没有召集过安全组成人员开过安全会议,也没有向看守所长和公安局主管领导

2书面汇报,更没有制定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加以解决,召开狱情分析会议流于形式,成为走过场,致使看守所有的监仓长期存在违禁品和牢头狱霸殴打、虐待、敲诈勒索其他在押人员等不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邱永祥对监仓里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防范措施不力,致使监仓内长期存在在押人犯持有手机与外界联系问题。2002年以来在押人犯在监仓内使用的手机就有11部。其中在押人犯方勇(已执行死刑)从2003年初起长期在监仓内使用手机,仅有证可查的2003年6月至2004年1月,其所使用的两个手机卡(135392390

45、13542339786)与监仓外界联系就达3446次。方勇在监仓内长期随意虐待、殴打人犯的牢头狱霸行为得不到制止,并最终导致方勇在仓里以殴打、威胁等方法通过手机勒索人犯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苏某、罗某、朱某忠等人犯亲属的钱财达30000多元的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二、原审法院审理情况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邱永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期间,除2003年基本按规定每月组织2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工作外,对监仓进行的安全检查在2001年、2002年和2004年1-2月,均没有达到公安部对有关安全检查规定的次数。且在组织历次安全检查中由于清仓不细致、不彻底,导致监仓内存在大量违禁物品,清仓工作流于形式,造成监仓内违禁物品屡清不绝、清而复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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