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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二)区、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协调、指导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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