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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三农”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

浙政发〔2008〕31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自主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就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新农村建设精神的重要抓手,是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农民创业创新;有利于加快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支持;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总体要求。培育竞争适度、开放有序、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金融对“三农”服务供给的稳定增长机制,构建“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细则;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把支持“三农”的工作列入年度评价体系,其他各金融机构也要发挥各自经营优势,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在全省形成金融业共同服务“三农”发展的合力。

二、积极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三)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进一步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逐步完善信用联络员制度,不断加深对农户日常经营管理、信用情况的了解。由信贷员和村信贷公议授信小组对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再根据农户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小额信用贷款额可由各地灵活掌握。贷款发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制度,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四)大力推广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联保贷款。由居住在本区范围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银行按“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贷款。

(五)稳妥推行“四包一挂钩”农户贷款。实行信贷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农户存贷款的“四包一挂钩”制度,信贷人员全面负责,包农贷资金组织、包农贷发放、包农贷管理、包农贷本息按期收回;贷款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经办的信贷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例外。信贷人员办理业务要严格执行规范化操作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六)加大对财政支农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的支农项目,由支农金融机构根据条件和项目需要配以农业专项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当地或项目开发的投资规模、偿还能力、信用程度、自有资金比例确定配套信贷资金。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补助奖励时,可将相关项目推荐给支农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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