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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19日累计点击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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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的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补助为主,包括以奖代补、以奖促治,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拨付、绩效考核等六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并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在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组织对外公示,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避免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重复支持,对筛选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评审专家库由市环保局、市采购办共同管理、共同抽取。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额度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

(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生态市建设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湘江流域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环境敏感点的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区域的环境治理项目。

(三)城乡环境污染整治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各类废弃物的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五)涉及环境保护、环境规划、生态建设等研究课题

(六)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七)民众环保自治创建

(八)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八条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总投资额4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100-400万元以内的,给予总投资额3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400-800万元以内的,给予总投资额2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15%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未完,全文共3660字,当前显示12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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