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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建预管字[2011]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二、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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