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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工作意见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区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功能,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和市《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切实加强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强化区、镇两级政府责任,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把卫生投入重点、工作重心转向基层。

2、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

3、坚持保障基本。保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需求。

4、坚持资源整合。优化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合理共享部分检查、检验项目结果,真正实现“双向转诊”和“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就医模式。

(三)改革目标

经过2-3年的努力,初步形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模式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政府投入保障、医保预付管理、患者就医下沉、考核监督强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基本实现“医疗费用低廉、诊疗水平优质、服务功能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

1、减免门(急)诊诊查费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就诊的居民可享受减免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的优惠,医保对象发生的减免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其余居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村卫生室也享受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由市、区、镇财政分担。

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约定服务的对象,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院的,接收转诊的医院建立“绿色通道”,并给予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半的优惠。

2、规范服务降低费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从机制上转变趋利性医疗行为,认真执行部分检查、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制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3、降低社区的药品零售价格

依托药品联合采购平台,降低药品成本,控制药品加价率在15%以内,积极推广临床疗效好的廉价药品的使用,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4、巩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各级政府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补偿标准,人均资金拥有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逐步缩小与城保之间的差距。

小城镇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合作医疗门诊保险的,人均所需资金由医保部门按有关文件精神从其个人帐户中予以划拨。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推进住院记帐式结算和村卫生室门诊实时结算工作,方便参保百姓。

(二)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水平

1、推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医疗资源纵向整合机制。制订鼓励和引导三、二级医院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工作的有关政策。

完善骨干全科医师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三、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应的人才和技术支持,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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