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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现状与预防对策探析

作者:张宏城谢伟芳陈贵华肖薇文章来源:南山检察院2010-12-06

[摘要]近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并且上升趋势迅猛,使得教书育人的神圣净土受到玷污,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妨碍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本文试通过对深圳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总结出目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深入剖析了主观、社会、行业和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发案原因,并提出从加强理念教育、完善管理机制和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等几方面来预防此类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自古以来,教育工作者深受人民群众的尊重与爱戴,教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的教育体制改革成效显著,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和社会对教育投入的增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日渐突出,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一些教育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损公肥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玷污了教书育人的神圣“净土”,更是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社会埋下了不和谐隐患。因此,加强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透视发案原因并提出相应预防对策,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005年至2010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2件32人,其中大案数为30件,达立案总数的94%。涉及罪名有受贿、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其中,受贿(含单位受贿)案共21件,占立案总数65.6%;贪污案共8件,占立案总数25%;挪用公款案共3件,占立案总数9.4%。2006年至2009年的年均立案数为3件3人左右,2010年却增至12件12人,增长势头迅猛。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相对集中。一般是在教育系统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的人、财、物管理权力和决策权力的人员。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及院校领导、以及教务、后勤、基建部门的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都拥有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能够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缺乏监督,导致这些人员贪污、受贿案件多发。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有高校领导因经济犯罪而落马,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吴世明因涉嫌受贿被捕;陕西经贸学院总务处原处长高汝聪、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广东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原处长潘光一等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犯罪环节相对集中。突出表现在。教材图书和教学设备采购环节,辅导资料的印刷与代理发行环节,学校基建和工程发包环节,招生录取环节,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及提拔任用干部环节,等等。总的犯罪性质较为单一,主要以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为主,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深圳市检察机关05年以来所办理的32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所涉罪名分别为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和挪用公款,尤其受贿案件比例居高,占案件总数的65.6%,体现出犯罪行为多集中于权钱交易环节。

3、窝案、串案、共同犯罪突出,甚至出现群体化现象。由过去一般是单人小金额作案,发展到分管领导、下属单位负责人之间串通一气,结成犯罪联盟,共同实施犯罪,肆无忌惮地为个人谋取私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为恶劣。如我院今年查办的深圳大学研究生部徐某、武某、尚某等3人,就是利用各自手中的职权,相互勾结、掩护,共同挪用学费406.64万元,分别用于投资股票和置办物业,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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