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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现状与预防对策探析

教育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探析

宋友艳1,张克强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绥芬河157399)

摘要。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是在教育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利以权谋私,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系统地分析研究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类型、特点等问题,对于预防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教育;高校;职务犯罪

教育是传播社会文化,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教育也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影响着国家经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发展进步。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已成了职务犯罪的多发区,特别是发生在高校的腐败案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涉案金额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教育领域这一圣洁的殿堂中的职务犯罪上升之势,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深层次地分析研究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是探讨如何构建惩治和预防机制的重要途径,对于做好教育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实。

一、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及种类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犯罪的概称,也被称作“腐败犯罪”,与国外刑事法学理论上的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等概念相似。在我国,所谓的职务犯罪,狭义上往往仅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被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些犯罪之所以被类型化为不同的犯罪,主要是犯罪主体的差异,以及其所侵犯的抽象的法益不完全一致,但是它们的行为特征基本相同,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这一特征,没有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狭义上对职务犯罪的归类,是我国传统官本位文化的反映。因此,从犯罪学角度看,职务犯罪应当包括非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比如,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又如,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可以成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上述犯罪行为属于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职务犯罪,只是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不仅包括代表国家行使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职责、职务,还包括存在于其他领域的为了实现各种活动的秩序化的职责、职务。这种研究范式更适应于市场经济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因此,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是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侵害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正常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是指在教育领域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给教育事业带来严重危害,对教育领域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1]。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主体是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国有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产业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一样,并不具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这里的教育领域一般指的是校园1内的职务犯罪,特别是高校内的职务犯罪,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贪利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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