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调解处理条例》
为适应新形势下调处山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的发展需要,广西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新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细化调处职责。原条例规定调处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具体案件的办理主要由土地、山林和水利部门负责,由此造成部门能力有限、效率不高的状况。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新条例同时明确,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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