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广西修订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1990年12月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均适用本办法。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

第四条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严禁借山林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因防治森林病虫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县(含县、市、市辖区,下同)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对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处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理程序

第八条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

(一)发生在县内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三)发生在省内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的,或发生在中央所属单位与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前两项情况的,当事人可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对久拖未决,且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大的山林权属争议,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调处。

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座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第十一条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和调处方案,并附地形示意图;

(四)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第十二条凡山林权属争议在土地改革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协议的,或已经人民政府调处作出了处理决定的,或已由人

民法院审理作出了判决(裁定)的,不再进行调处,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山林权属争议作出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当事人双方对同一山林权属争议达成过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未完,全文共5425字,当前显示146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