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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2]258号

贯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2]4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如遇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医疗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60日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法定期限,也称为时效。在这一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不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保护,就是按程序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曾放弃了权利,也不再保护。

法定时效的计算起始点,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起。本案中,这14名职工的加班费当月没发,他们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时效的起算点就在当月发工资时开始计算。他们在2001年3月才行使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法律不再给予他们保护。

裁时效从五一开始为一年了,因此,时效问题不再是劳动案件的制约因素。加班费用在保护时间上有一定的争议,我07年处理过过仲裁委全部保护,而法院只保护二年的案例。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门卫工作岗位实行的是经过批准的不定时工时制,因此认定朱先生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超过部分则为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后仲裁及一审法院皆认为朱先生要求支付2004年5月之前的加班工资的请求已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最终支持了25%的补偿金。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可以追索争议发生之日前2年的劳动报酬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的加班工资

时效起算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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