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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监等政府相

1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

(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第八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单位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的数量按照以下规

2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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