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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以临政办发〔2008〕47号发布《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国税、地税、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既可单独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筹集,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上级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其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划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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