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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五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六)提供后续资金来源保障方案、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说明商品房位置、竣工交付日期、装修标准、前期物业服务、销售方式、优惠措施、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及其产权归属等内容);

(八)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企业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和施工总平面图

第六条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售申请应在10日内审核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现场考核,做好影像和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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