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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与我厅房管处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预售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五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公共建筑、公共部位的产权归属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内容;

(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房地产项目的形象进度的审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做好录像、照相等形象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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