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前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以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限,且不能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以前投保的、保险期限届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按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认定构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或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未完,全文共4910字,当前显示14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