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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有效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农金融事业部,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商业化运作、条线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原则,为实施“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信贷管理、资本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拨备与核销、资源配置、考评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脱贫攻坚、普惠金融等国家战略,积极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

1持力度。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事业部组织架构和经营机制。对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的县域支行,合理赋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下沉决策重心,提高决策效率,着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年度经营计划,评价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监管要求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强化总、分行督导

2和服务职责,增强县域支行经营自主权。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承担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以比照总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可以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以不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应当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县域支行作为独立经营单元,应当增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就近决策能力,创新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激发经营活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第九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事业部的专业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可以下设若干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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