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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财政金融涉农相关资金申报和年度总结分析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财政金融涉农相关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16号)、《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14号)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42号)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金融机构资金申报工作

二、省辖市财政局对县(市)财政局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附各县(市)具体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于3月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于3月5日前将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同时,省辖市、省直管市县财政局将汇总数据电子版发送至:cztdfjrc@163.com。

三、市、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全面、完整、真实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各市县财政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作为分析评价各地财政金融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和研究制定

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

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联系。

联系人:韩菊敏联系电话:(0371)65802205电子邮件:

cztdfjrc@163.com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扩展阅读: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11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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