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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五篇

浅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起步较晚,对其在检察机关的定位认识不统一,其工作职能履职方式等仍在探索中,笔者对此加以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人们对司法警察的认识也得到进一步加深。但司法警察工作仍然存在工作起步晚,基础弱,投入不均等问题,对其在检察机关的定位认识不统一,管理不科学,有的领导还存在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旧观念,造成司法警察岗位缺乏吸引力,高素质人员进不来,队伍不稳定,法警作用发挥不明显等状况,这种现状与检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不相符,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发展,必须尽快改变。

二、目前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司法警察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管理;二是名义上编队管理,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与法警队双重管理;三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大量的机要、档案等非警务工作。工作实践证明,这些管理方式使得司法警察难以集中学习训练,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和作用的发挥。

第一,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规范管理。司法警察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是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但许多基层院司法警察机构设置流于形式,人员大部分分散在各业务科室,无法实现统一管理。

第二,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职能发挥。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司法警察人员大龄化、素质不高等问题,与检察工作的快速发展有很大差距。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职能与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投入不多,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建设。

第三,不利于法警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专业性是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特点之一。很多基层院分类管理意识淡薄,“检警混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传唤、提押、送达法律文书等一些本应由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还是按老习惯由检察人员自己提押、自己执行。

三、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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