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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有感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一、爱国守法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的权利,保护学生受教育权。认真履行工作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碍教育教学任务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积极参与教育交流。
二、敬业奉献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对工作敷衍塞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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