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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总结与思考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调查与思考改善民生、社会和谐,是十七大报告中最引人注意之处。十七大报告提出,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并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在基层工作十余年的经验和长期调研,形成了一些对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和看法,与大家共享。

一、确立主体地位,切实使税收工作围绕纳税人展开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国税收的本质,也是税收工作的宗旨。纳税服务,是我国税收本质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但是,在调查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由于部分税务干部头脑中存在的传统的错误观念,导致对纳税人地位的认识偏差和对纳税服务的模糊认识。这些错误观念和模糊认识不消除,纳税服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认为,要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首先从端正对纳税人的根本态度入手,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担当起纳税服务的职责,履行好纳税服务的职能。

(一)确立纳税人主体地位的理念。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纳关系的征税主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税收职责。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作为纳税主体,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纳税服务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税务机关具有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在税收活动中处于

执法、解释、管理的主导地位,过多地强调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而对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中的主体地位重视不够,忽视了自身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要有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首先要从端正对纳税人的根本态度入手,树立征纳平等的理念。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中的两个平等主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税收本质,确定了人民是社会主义税收的主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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