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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的心得体会

读《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有感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过了鸦片战争变法图强的失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渐走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的情况下,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为使法律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集体利益,同时又兼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中国法律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以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并力求把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好、平衡好的过程。经过充分协商再提请表决程序民主,坚持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中国法律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反政府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实行依法治国基本公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七个法律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宪法为根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1)法律保障生命权。中国重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仅适用于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扣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规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3)法律保障平等权。中国宪法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又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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