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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时间2009年5月1日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中华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共和国2014年3月1日公司法》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2011年01月08公司的重大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督管理暂行日条例》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2016年06月24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易监督管理办法》

日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

《中共

中共中央、国务

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国

2015年08月24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

有企业改革

的指导意见》

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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