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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

一、以放权为主旨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完备监督机制以走向成熟

“放权”,即放检察权于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此为要义,通过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检察权,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强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达到激活办案机制,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放权”在推行过程中体现了普遍的积极作用,然而在某些环节、场合也产生了以下两种极端:

1、怠于行使权力。办案责任制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责相应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某些主诉检察官因为惧怕责任的承担而不敢于行使权力,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动辄级级汇报、频频讨论,致使一些本应由主诉决定的事项改由检察长决定、检委会讨论决定,影响了办案进程,致使办案效率低下,违背了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按照规定主诉检察官自主行使案件审查中应有的决定起诉权,除特定的案件以外,普通案件均由主诉检察官审查决定起诉,部门领导只在起诉前对案件做形式审查。但部分主诉检察官出于某种考虑,不真正行使权力,其束手束脚,过于谨小慎微的状况致使主诉制度流于虚设,主诉负责制变相地成为集体负责、上级负责。纠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有的主诉检察官权力意识尚未确立,没有顺应改革的要求,给自己准确定位;另一方面现有制度权责关系模糊,致使有些主诉检察官顾虑重重,惧怕在办案中一旦出现差错、失误,皆由主诉承担责任;当然笔者也不否认部分主诉业务素质欠缺,行使权力心有余而力不足。

2、滥用权力。无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权力的滥用,少数地方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中缺少监督制约,于是随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进一步推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违规办案、办人情案等非法现象,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现了权钱交易的丑恶现象,严重破坏了主诉检察官的形象,也破坏了办案责任制的改革。

上述两种现象的存在,不管是“惧怕权力”还是“滥用权力”,都反映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制度体系存有不足,笔者认为唯有完善监督制度,将主诉检察官行使权力的活动置于透明的监督之下,进一步细化、明确权责关系,才能使主诉检察官解除顾虑,大胆行使权力,并且使权力在有效控制之内,最大程度上避免权力的滥用。

二、在“放权”与“限权”间寻求平衡,确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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