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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高检院改革之重点,自20xx年以来得到了大力推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在检察人员之间对检察权进行重新配置,一定程度上放权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落实办案责任制。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自主性的增强与诉讼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都充分证明了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是卓有成效的,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阻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我们对此作了一些思考,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放权”与“限权”间找到平衡点,确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办案责任制具体制度成熟化,以推进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我们大胆探索制定了“主诉检察官督导制”,下文将对此予以介绍,以供商榷。

一、以放权为主旨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完备监督机制以走向成熟

“放权”,即放检察权于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此为要义,通过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检察权,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强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达到激活办案机制,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放权”在推行过程中体现了普遍的积极作用,然而在某些环节、场合也产生了以下两种极端:

1、怠于行使权力。办案责任制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责相应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某些主诉检察官因为惧怕责任的承担而不敢于行使权力,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动辄级级汇报、频频讨论,致使一些本应由主诉决定的事项改由检察长决定、检委会讨论决定,影响了办案进程,致使办案效率低下,违背了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按照规定主诉检察官自主行使案件审查中应有的决定起诉权,除特定的案件以外,普通案件均由主诉检察官审查决定起诉,部门领导只在起诉前对案件做形式审查。但部分主诉检察官出于某种考虑,不真正行使权力,其束手束脚,过于谨小慎微的状况致使主诉制度流于虚设,主诉负责制变相地成为集体负责、上级负责。纠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有的主诉检察官权力意识尚未确立,没有顺应改革的要求,给自己准确定位;另一方面现有制度权责关系模糊,致使有些主诉检察官顾虑重重,惧怕在办案中一旦出现差错、失误,皆由主诉承担责任;当然笔者也不否认部分主诉业务素质欠缺,行使权力心有余而力不足。

2、滥用权力。无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权力的滥用,少数地方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中缺少监督制约,于是随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进一步推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违规办案、办人情案等非法现象,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现了权钱交易的丑恶现象,严重破坏了主诉检察官的形象,也破坏了办案责任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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