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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暂行)

昆明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指导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关于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和指导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通〔2007〕1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指导员与新农村建设试点、挂钩扶贫、干部锻炼等结合起来,采取市、县、乡“多级联动”方式,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协调能力、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共党员干部中选派,实行一年一轮换。指导员派驻期间,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提前返回,须经同级党委组织部批准,并派出接替人员。

第三条指导员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所驻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开展工作,帮助、支持、推动所驻村的建设和发

展。驻村期间,党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其党员民主评议在村党组织进行。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指导员主要职责。立足乡村实际,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当好“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推进科学发展,办实事、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较大作为。通过扎实工作,努力使所驻村的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实现新提高,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乡风民俗形成新风尚、民主管理形成新机制。

第五条指导员主要任务:

(一)抓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督促检查涉农法律法规和支农、惠农、护农政策的落实;

(二)抓好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完善经济发展思路,编制发展规划,培育发展支柱产业、特色经济和集体经济,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促进扶贫开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千方百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抓好以农田、水利、道路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以学校、卫生室、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等为主的公益性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实现农村“九有”目标;

(四)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促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指导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督促完善村“两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推进村务公开;

(五)抓好和谐农村建设,协助做好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禁毒防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完善“村规民约”等工作,促

进民族团结进步,塑造文明新风尚,创建“文明村”;

(六)监督检查各级援建项目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以下简称工作队长)从指导员中选定,在具备指导员基本素质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熟悉农村工作相关政策、有农村工作经验、有全局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等素质。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带头人作用,在认真做好驻村工作的同时,经常到各村点检查指导工作,帮助指导员分析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指导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学习、研讨工作,交流经验与体会;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做好对指导员的管理工作。乡(镇)党委要为工作队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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