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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委组[2009]58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中层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的良好机制,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层干部管理权限
为加强干部宏观管理,中层干部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继续采取审批、审核和备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中层干部为。市各部委办等综合部门、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委、党校、行政服务中心、江都中学、群团中层正职。
2、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的中层干部为。市正科级单位中层正职(含明确正股级)和组织人事科副职;市各部委办等综合部门、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委、党校、行政服务中心、江都中学、群团中层副职(含明确正股级)。
3、须经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对象为。市正科级单位中层副职。
二、中层干部任用条件
1、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在“三定”方案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核定的职位和职数内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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