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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优化策略的新探讨

督信息完全处于不对等状态,国企提供监督信息未形成一种明确的内部规则机制和内部制度安排。现实中不少国企对于监事会监督所依赖的经营信息的提供敷衍了事,缺乏主动向监事会通报各项信息的理念,监督信息严重不对称弊病已经极大消弱了监事会监督实效。

(二)增强董事会决策和制衡机制建设

促使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地位落实到位。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关键地位,其职能的运行有效性问题直接涉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成败。依照《公司法》,国有企业应从自身出发,将创新理念有机结合于董事会规范建设中,增强董事会的职能建设。首先是必须明确定位董事会的职能,设立明晰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界定决策权限范围,为其行使职权提供基础性保障;其次是构建决策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设集体及个人决策可追溯责任办法,用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一言堂”决策或集体讨论通过却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再次是须切实推进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彻底切分决策层与执行层职能,消除破坏制衡机制的现象,落实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三是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化的董事会结构,将引入独立董事与专职董事相结合,促使董事会成员构成更加多元化、独立化;四是配套建立科学的董事任职考核评价评估制度。通过上述四方面的董事会体系建设,真正构建和规范运行一个切实有效的董事会机

制,发挥董事会的核心作用,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之有效性。

(三)科学重塑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是梳理重塑董事会的职权界定,借鉴外国运行有效的经验并结合国企特点,可选取部分试点国企积极探索尝试合理分拆董事会职权,使董事会保留重大经营决策权,将董事会成员的解聘权而非罢免建议权赋予监事会;二是梳理监事会架构建设,增强其职权功能,这主要是一方面扩大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包括将由股东会对董事会成员的罢免权及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赋予监事会行使,使监事会切实形成对公司董事会的威慑力,真实有效发挥股东赋予监事会的对决策层监督职责;另一方面科学构建多元化的监事会成员,除了国有出资机构派出监事代表、职工代表外,借鉴西方有效经验积极探索引入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可以包括债权代表、第三方独立专业人士代表,在增强监事会权限的基础上,以体现监事会多元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监督的地位三是须切实强化国企向监事会提供监督信息的保障性,一方面借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监管经验,由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层面尽快强化出台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强制制度规定,以制度规则作保障;另一方面将国企面向监事会公开所有信息的行为与国企管理经营者业绩薪酬考核挂钩,以考核评价作保障。本文认为,前述监事会职权、成员组成

的科学重塑以及监督信息对称提供的强制性的制度与考核保障的体系安排,能够有效消除国有企业现有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的一系列弊端和顽疾,使公司治理结构监督制衡作用切实有效显现。

(四)规范董事、高管选拔聘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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