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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加剧商业贿赂蔓延

2003年至2005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12件539人,其中大案297件、要案70人(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6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发案特点,提出治理对策,以便今后更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贵州省检察院对三年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五个特点:热点部门犯罪易发多发,呈逐年上升趋势;权力、职位“寻租”,公务管理权“商品化”;涉案金额大,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行贿受贿手段多样化,方式更加隐蔽;领导干部涉案增多,案中有案、窝案串案突出;“行规”、“潜规则”加剧了商业贿赂的蔓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原局长冯爱国,利用其担任局长和该厅法规处处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贿赂71万元,被贵阳市检察院送上法庭。今年3月21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冯爱国受贿案,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本报今年3月23日一版曾作报道)。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冯爱国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省天柱县某矿业开发公司获得一金矿采矿许可证提供方便,该公司先后送给他29.4万余元。此前,冯爱国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公司董事长周某送的价值12.6万余元轿车一辆。2003年底,冯爱国利用担任矿业权评估机构招标组组长职务之便,为北京某公司收集资料、传递信息,使其顺利中标,该公司总经理先后四次送其现金、存款和笔记本电脑合计17.1万余元。另外,为贵州水城县唐某行事方便,冯爱国2003年在有关部门为其牵线搭桥,先后收受唐某感谢费7万元;2004年在处理某集团矿业公司与某实业公司采矿权争议时偏袒一方,并收受感谢费3万元;同年贵州某矿业公司为获得一金矿探矿权,送给他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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