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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地协调对接机制中有关职能的思考

军民融合发展涉及军地两大系统、牵扯军民交叉的“接合部”,厘清军队和地方政府在军民融合管理中的责权利,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降低军民融合组织协调成本至关重要。

一、地方政府应承担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主体责任

(一)政府应承担军民融合发展的法律职责。依据我国《宪法》和《国防法》,国务院承担国防建设事务管理的重要责任,政府的国防事权主要包括制定国防建设发展规划,领导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国防交通、国防教育、边海防等,这本身就涉及大量的军民融合事宜。实践中,政府要通过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等手段引导军民融合领域的重大资源配置活动,要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任务的刚性落实。

(二)地方政府要落实军民融合发展中很多具体任务。地方政府掌控着本区域发展的关键资源,可以动用行政审批、土地批租、贷款担保、政策扶持等一系列手段支持本区域军民融合发展。政府还要在市场失灵领域主动作为,一些军民融合建设任务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见效慢,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需要政府引导加大投入以形成持续稳定的支持。随着我省各级军民融合领导机构的成立,应明确地方政府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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